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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军衔

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的“武警/公安部队军衔”

七、 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的“武警/公安部队军衔”
1961年12月,新的武警部队成立后,决定实行军衔制度。这时的武警军衔设有上将至列兵的六等十七级,警干设武警上将至武警准尉,警士设武警上士至武警列兵,警士中的志愿兵编制军衔为上士至下士。1962年6月起,武警部队正式恢复(重新实行)军衔制度,一些原来没有军衔的同志被授予了军衔。此时武警部队的最高首长是公安部部长、武警部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谢富治武警上将(他1955年被授予上将军衔,1959年任公安部部长)。
1963年2月,武警部队更名为“公安部队”,官兵的军衔改为“公安部队”军衔,但军衔前没有称号,只是称为上将、准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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