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论之“领事裁判权”,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列强从满清政府取得的一种司法特权,主要内容是:所有在满清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满清的侨民不受满清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满清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满清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该国设在满清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一)、没有“实现”的《对华条约草案》与《备忘录》
最早想在满清获得领事裁判权的西方国家是英国,其企图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前。英国政府早在1840年2月2
中华民国建立后在外交上宣布承认各列强与前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承认领事裁判权。但是在全国人民的不断高涨的反帝运动的推动下,中华民国时期从立法和外交两方面逐步进行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努力。
实际上民国时期的各项新式法典的制定都具有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间接目的,力图改善法制,不让列强有维持领事裁判权的口实。同时针对在华外国人诉讼还制定专门的法规。
1919年5月23日,北洋政府发布《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事诉讼章程》6条,试图先实现对于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人员的诉讼管辖。1920年10月30日
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是一种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于在别国领土内的本国臣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源于12世纪十字军东侵后,在一些穆斯林国家推行的适用于***国家侨民的一种法律原则。由于穆斯林国家采用属人法原则,主张将本国法律不能适用于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因此居住在穆斯林国家的外国商人推举出自己的裁判官,称为“领事”,以裁判商人间的诉讼纠纷,在此基础上逐步确立了领事裁判制度。16世纪后,欧洲兴起国家主权学说,属地主义占领主导地位,领事裁判权
本文所论之“领事裁判权”,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列强从满清政府取得的一种司法特权,主要内容是:所有在满清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满清的侨民不受满清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满清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满清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该国设在满清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一)、没有“实现”的《对华条约草案》与《备忘录》
最早想在满清获得领事裁判权的西方国家是英国,其企图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前。英国政府早在1840年2月2
中华民国建立后在外交上宣布承认各列强与前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承认领事裁判权。但是在全国人民的不断高涨的反帝运动的推动下,中华民国时期从立法和外交两方面逐步进行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努力。
实际上民国时期的各项新式法典的制定都具有收回领事裁判权的间接目的,力图改善法制,不让列强有维持领事裁判权的口实。同时针对在华外国人诉讼还制定专门的法规。
1919年5月23日,北洋政府发布《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事诉讼章程》6条,试图先实现对于领事裁判权国家在华人员的诉讼管辖。1920年10月30日
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是一种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于在别国领土内的本国臣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源于12世纪十字军东侵后,在一些穆斯林国家推行的适用于***国家侨民的一种法律原则。由于穆斯林国家采用属人法原则,主张将本国法律不能适用于居住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因此居住在穆斯林国家的外国商人推举出自己的裁判官,称为“领事”,以裁判商人间的诉讼纠纷,在此基础上逐步确立了领事裁判制度。16世纪后,欧洲兴起国家主权学说,属地主义占领主导地位,领事裁判权
本文所论之“领事裁判权”,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列强从满清政府取得的一种司法特权,主要内容是:所有在满清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满清的侨民不受满清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满清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满清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该国设在满清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一)、没有“实现”的《对华条约草案》与《备忘录》
最早想在满清获得领事裁判权的西方国家是英国,其企图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前。英国政府早在1840年2月2